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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艺术学院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2021-11-25 来源:科研产业处 浏览量:1395

吉艺发〔2021〕38号

吉林艺术学院

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院科研事业发展,提升社会服务能力,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自主权,充分释放创新活力,促进科研事业健康发展,有效提升经费使用效益,依据《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实施方案》(吉科发政〔2019〕16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文件和相关法律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以下简称横向项目)是指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委托学院或学院教师自主以学院名义签署的服务项目。包含艺术类学科相关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艺术创作和展演服务。

        第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项目管理有关规定,认真履行项目合同书中双方约定的条款,按计划组织实施,确保项目按期完成并结题验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注重诚信,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严禁弄虚作假、抄袭和剽窃他人科研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条 横向项目应在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基础上,不得损害学院声誉,充分保障教师合法权益。横向项目的实施方式与产出成果应有利于学院的学科建设目标和专业发展方向。未经学院同意或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总院或分院名义与第三方签订项目合同。

        第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部门相关文件、立项单位项目管理规定及学院管理制度的前提下,本着尊重合同、约定优先的原则,由项目负责人与委托立项单位通过项目合同书确定具体的权利义务。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各分院是项目的基层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经费的宏观管理与监督,在规定的权限内负责项目经费使用的审核与审批,并为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科研产业处代表学院负责对横向科研项目的合同审核签订、预算编报、经费执行、经费调整、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等环节进行监督与管理,并配合计划财务处做好项目资金使用的审核、监督工作;党委/院长办公室(法务)负责审查项目合同文本中学院的权益、风险责任等方面的条款,为横向项目提供法律咨询或出具法律意见;计划财务处发挥对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与监管作用;审计处负责项目资金的审计,依据实际需要出具审计报告。

        第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条款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合同一式四份(科研产业处、计划财务处、项目组、委托单位各执一份),科研产业处审核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并以此合同书为依据,经费到学院财务账户后,以科研产业处办理项目落账手续的时间为有效立项时间。

        第八条 横向项目合同签订流程:

        (一)项目申请人到科研产业处备案并领取合同样本,结合具体情况撰写合同书。涉及港、澳、台地区或境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各类合同,须提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中、外文合同文本。

        (二)项目申请人填写《吉林艺术学院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审批表》。经所在分院同意后报送科研产业处复核审查,合同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复核审查前应由相关部门会签。学院法律顾问依据相关法律,审核合同内容并提出修改意见。合同审核通过后,科研产业处负责人签字(章)并加盖公章。

        (三)首批经费到达学院存款账户后,项目申请人应持合同原件(含经费预算表),根据合同内容和到账经费,前往计划财务处开具发票,相关文件由科研产业处存档备案。

         第九条 横向项目合同基本要求:

        (一)合同条款应明确约定以下内容:1.项目名称;2.各方负责人及联系方式;3.委托或合作事项的内容、范围和要求;4.履约计划、进度、期限、地域和方式;5.经费预算、研究经费及支付方式;6.科研情报和资料的保密;7.风险责任的承担;8.研究成果及知识产权的归属和收益分配办法;9.验收标准和方法;10.结项方式;11.违约责任及违约金的计算和支付;12.争议解决的办法;13.名词和术语的必要解释。

        (二)研究开发内容需要委托第三方完成的,需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且应另行签订相应的外协科研合同。

        (三)合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签订:1.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及科研政策;2.侵害他人权益;3.无签订日期、履约地点及履行期限;4.合同内容含糊不清;5.经费和报酬支付方式及期限不明确;6.知识产权归属损害学院利益;7.没有关于科研情报、资料保密条款;8.风险责任未明确约定或风险责任全部由学院承担;9.验收标准、要求及结项方式不明确;10.无争议解决方式条款,无违约责任条款或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有损学院利益的。

        (四)《吉林艺术学院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书》的签订及其附件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确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合作方必须具备履行合同的条件和能力。

        第十条 由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直接委托学院的横向项目,视委托方要求、项目性质、合同金额和学院实际情况,由学院统筹委派。

        第十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签订后即产生法律效力,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遵守项目合同书中所规定的内容,维护学院的正当权益和社会声誉,项目合同需要变更、解除或终止,须由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由学院审核,到科研产业处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吉林艺术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按照“先收后支、量入为出”的原则,项目经费全部纳入学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建立单独的经费档案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科研产业处负责审核项目经费的预算与支出。

        第十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按照合同管理,合同中如列支详细经费预算和设备购置预算的按其合同执行,没有约定的实行院内预算管理,并按照学院采购招标管理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手续。项目购置与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均按照合同或补充协议划归所属权,委托方未在合同中标明的,则纳入学院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横向科研经费涉及合作单位及合作费用须在合同中列明,以作为转拨使用经费的依据,学院只对合同中列出的合作单位和约定金额办理经费转拨。

        第十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包括在项目实施与研究中支出的直接经费和间接经费。

        (一)直接经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分为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以上科目依据《吉林艺术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编制预算,可不设比例限制;如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小额自驾车燃油费(如发生交通事故,学院不承担事故责任及连带责任)业务招待等费用可在特支费中支出,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20%;税费、项目管理费等在其他费用中列支。

        (二)间接经费指项目依托单位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经费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分为消耗支出和绩效支出。间接费用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其中,500万元以下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为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对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不超过60%。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

        (三)学院收取合同总金额的5%作为管理费。

       第十六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经费预算确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吉林艺术学院经费变更申请表》并取得项目委托方认可的书面意见,学院审核同意后,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第四章 发票管理

       第十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到款后统一由计划财务处按照预算或合同要求依照国家规定开具发票,严格按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代扣代缴税费。符合减免征税费条件的,由吉林省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审核认定,项目负责人应在开具发票前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八条 横向科研经费须严格按照预算或合同要求据实开支,必须提供真实合法的票据进行财务报销,不得使用虚假发票;不得虚构经费业务或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票据套取科研经费。凡违反国家和学院财务管理规定,在项目经费使用过程中有违规行为,学院将冻结其项目经费,并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因特殊情况需预借发票的,项目负责人须填写《科研经费预借发票申请》,经科研部门和财务处审批后向财务处预借发票。预借发票业务须执行如下规定。

        (一)预借发票时,由项目负责人到计划财务处办理预借手续,经费到账后,税费从到款经费中扣除。

        (二)项目负责人应确保项目经费及时到账。自发票借出之日起,超过7天未到账的,视为逾期。项目负责人有预借发票逾期的,不予再次办理预借票据业务,并冻结负责人名下全部横向科研经费,项目负责人有义务将发票联(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发票联和抵扣联)返还财务处,财务处做发票作废处理。

第五章 结项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完成后,填写《吉林艺术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结项审批表》,按照委托单位相关要求进行结题验收,结题时需提供成果简介,如:鉴定证书、获奖证书、知识产权证书及资料、价值评估报告等,以及由委托单位出具的验收报告(证明)。最终成果的纸质版和电子版材料交由科研产业处存档备案。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结项方式以合同约定为准,提前完成项目计划,且征得委托方同意,可提前办理结项手续;未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的项目,须与委托方协商,签订合同延期或终止协议,并报科研产业处存档备案;对无故不办理结项手续的项目,暂时冻结其经费。

       第二十二条 对于准备结项验收的横向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款项。暂付款尚未结清的,应在结项验收前全部报销或归还。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结余经费按合同约定执行。由学院与机关、企事业单位签订的横向项目,其结余经费的20%可用于负责人或团队的奖励绩效,70%用于科研项目的后续经费,10%作为学院的科研事业费。

       第二十四条 凡在学院登记立项的横向科研项目,其成果归吉林艺术学院所有(合同另行约定除外),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取得的收益按照合同约定内容执行。任何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对外转让成果,违者将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组完成合同书规定的内容并通过验收后,由项目负责人做出绩效支出清单,履行审批手续,院内人员合并工资发放,院外人员发放至本人银行卡,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六条 横向项目或上级政府委托我院完成的项目,参照《吉林艺术学院教师艺术创作与实践成果备案认定标准及审核办法》给予职称分值认定。

       第二十七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交由相关部门并追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行政、经济甚至法律责任:

        (一)在项目立项、资金使用、验收结项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未经授权或者超越代理权限,不按规定程序签订合同给学院造成损失的;

        (三)以学院下属单位名义,加盖单位公章,与学院外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的;

        (四)学院在职人员利用学院有形或无形资产不以学院名义签订合同,或以学院名义签订合同,但经费未进入学院账户的;

        (五)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

        (六)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有关人员有其他损害学院利益、声誉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科研产业处负责解释。


    附件1:吉林艺术学院横向科研项目意向申请书

    附件2:吉林艺术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表

    附件3:吉林艺术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立项告知书

    附件4:吉林艺术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结项审批表

                                                                                                      吉林艺术学院

                                                                                                     2021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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