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艺术学院科研助理岗位聘用 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3-03-15 来源:科研产业处 浏览量:768
关于印发《吉林艺术学院科研助理岗位聘用
暂行办法》的通知
学院各单位: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稳就业”“保就业”决策部署,进一步将合理设置科研助理岗位吸纳毕业生就业工作,以及推动“三评”改革落到实处,不断加强学院科研队伍建设,减轻科研人员负担,规范科研助理聘用管理与实施,根据科技部、教育部等六部委《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科技部财政部教育部自然科学基金委关于开展减轻青年科研人员负担专项行动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经学院院长办公会通过,现将《吉林艺术学院科研助理岗位聘用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艺术学院
(此件公开发布) 2023年3月15日
吉林艺术学院科研助理岗位聘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稳就业”“保就业”决策部署,进一步将合理设置科研助理岗位吸纳毕业生就业工作,以及推动“三评”改革落到实处,不断加强学院科研队伍建设,减轻科研人员负担,规范科研助理聘用管理与实施,根据科技部、教育部等六部委《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国科发资〔2020〕132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科技厅函〔2020〕23号)、《科技部财政部教育部自然科学基金委关于开展减轻青年科研人员负担专项行动的通知》(国科发政〔2022〕214号)、《关于做好2021年高等学校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吉教科〔2021〕4 号 )等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助理岗位聘用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充分发挥科研管理部门在合理设置科研助理岗位工作中的统筹作用,不断深化科研管理改革,构建与国家科研规划实施相匹配的科研队伍和管理机制。
第三条 科研助理岗位按照“公开、自愿、双向选择” 的原则进行聘用管理,遵循“按需设岗、择优选聘、规范管理”的原则设置,支持各级各类科研平台和团队(项目组)结合承担项目和经费等情况设置科研助理岗位,鼓励经费较少的项目组联合设置科研助理岗位。
第四条 科研助理岗位的聘用工作,由学院科研产业处负责统筹,协调人事、财务、就业等相关部门,严格遵守和执行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章 科研助理岗位聘用类型
第五条 本办法中科研助理是指学院科研项目负责单位(组)在项目期内,根据科研任务需求,选聘从事科研项目辅助研究、实验(工程)设施运行维护和实验技术、科技成果转化以及学术研究助理和财务助理等工作的人员,不包括在读研究生和本科生。科研助理受聘期间为学院非事业编制人员。
第六条 学院根据科研项目负责单位(组)的需要,批准设立科研助理岗位,类型如下:
(一)研究助理。主要从事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辅助研究工作。
(二)实验(工程)助理。主要从事科研平台工程技术实验、分析测试、仪器设备运行等工作。
(三)财务助理。主要协助项目负责人做好科研经费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工作。
(四)事务助理。主要负责科研行政事务、文书等工作。
第七条 科研助理聘用人数依据项目负责单位(组)成员每人应承担的饱满工作量确定。
(一)科研项目负责单位年度持有在研省级以上(含省级)纵向科研项目总数10项以上(含10项),或年度累计横向项目到账经费总额100万元以上的,可向学院科研产业处申请1名科研助理;项目总数和经费数实行年度考核制,自科研助理聘用月份开始计算。
(二)项目组聘用的科研助理,原则上根据项目情况可聘用研究助理、实验(工程)、财务助理、事务助理1-2人。其中项目到账经费200万元以下的,可聘用1人;到账经费 200万元(含)以上的,可聘用2人。
第三章 科研助理聘用程序
第八条 科研助理申请和招聘程序如下:
(一)科研项目负责单位(组)依据实际,提出科研助理岗位需求计划、招聘条件和聘用类型。
(二)项目组聘用科研助理的申请,须经过所在二级单位审核同意。
(三)学院科研产业处负责审核科研项目、科研到账经费情况和聘用岗位要求,报分管科研工作的院领导签署意见。
(四)人事处根据科研项目负责单位(组)需求计划和招聘条件,签署意见,报分管人事工作的院领导签署意见。
(五)招聘科研助理的公告信息,由招生就业办公室在学院就业网络平台及吉林艺术学院官网相关栏目发布。
(六)科研产业处负责组织不少于 5人的考核小组,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确定拟聘用人选。主要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政治立场、思想品德、业务素质、技能水平、心理健康状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对合格人员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七)人事处、财务处对聘用人员的信息进行备案。
(八)科研项目负责单位(组)与聘用人员签订《吉林艺术学院科研助理岗位劳务协议》。聘期为三个月以上(不含三个月)的聘用人员,由人事处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按照劳务派遣聘用流程办理相关手续;聘用期为三个月以下(含三个月)或以工作任务为期限的聘用人员为劳务协议用工,只签订劳务协议。
第九条 担任财务助理的人员须具有财务管理或会计专业学历,熟悉并掌握相关财经法律法规、科研经费管理等制度,了解科研管理工作。科研助理实行亲属回避制度,不得聘用与项目组负责人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
第四章 科研助理聘用管理
第十条 科研助理的用工方式为劳务协议用工、劳务派遣用工两种。
(一)劳务协议用工:项目组按聘用人员完成的工作任务支付薪酬,并缴纳意外伤害保险。
(二)劳务派遣用工:科研项目负责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岗位劳务协议,人事处负责办理劳务派遣手续。
第十一条 项目组聘用的科研助理用工期限不超过科研项目执行期限,工作任务结束同时自动解除聘用关系。
第十二条 科研助理实行协议薪酬制。科研项目负责单位(组)应根据科研经费构成、科研助理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等实际,参照本单位劳务派遣助理岗位级别统筹考虑工资、社会保险、经济补偿等用工成本,确定聘用人员的薪酬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项目组聘用的科研助理人员,薪酬从项目组的劳务费、绩效支出中列支;科研项目负责单位聘用的科研助理所需经费从学院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负责单位(组)对科研助理工作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科研助理应在工作职责授权的范围内使用项目的财务、科研等信息,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泄露数据资料。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负责单位(组)是管理科研助理的具体责任主体,负责科研助理的日常管理工作。根据科研工作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实验安全、保密条例和劳动、工资管理制度,明确科研助理的岗位职责,加强对科研助理的管理、培训与考核。
第十五条 对科研助理采取双“考核制”方式进行考核。
(一)科研助理的工作考核,由所在科研项目负责单位(组)和科研产业处负责。
(二)科研项目负责单位的业绩考核由科研产业处负责,考核项目负责单位年度科研项目数量和到账科研经费总额,满足申请条件的单位可继续使用科研助理,未达标的项目负责单位,聘用人员由科研产业处统筹另行调配或解聘。
第十六条 科研助理受聘期间,不得在职攻读学历、学位。对考取攻读的,须及时报告科研产业处和人事处,并在入学前办理辞职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涉及事宜,参照学院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科研产业处负责解释。
附件:1.《吉林艺术学院科研助理岗位聘用人员招聘计划申报表》
2.《吉林艺术学院科研助理岗位劳务协议》
3.《吉林艺术学院科研助理岗位聘用人员年度考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