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动态 Latest dynamic

吉林艺术学院关于印发 《吉林艺术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 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2022-10-13 来源:科研产业处 浏览量:1198

 

 

 

 

 

 

 

吉 

 

 

吉艺发〔2022〕48 号

 

 

吉林艺术学院关于印发

《吉林艺术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 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教学单位、机关处室:

为进一步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促进学院学术研究 和艺术创作的健康发展,依据新的形势、任务和要求,结合学院 实际情况,学院决定印发《吉林艺术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 为实施办法 (试行)》。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此件公开发布)


林艺术学院

2022 年 10 月 13 日


 

 

吉林艺术学院

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促进学院学术研究 和艺术创作的健康发展,根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 为办法》 (教育部第 40 号令) 、《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 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  (教社科〔2009〕3 号) 、《吉林省教育 厅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细则》  (吉教科 字〔2012〕4 号) 、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的《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 格局的若干举措》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 正确的政治导向和学术方向。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充分发挥科 研管理部门在科研诚信方面的重要监管作用,坚持立德树人、严 守学术道德,建立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和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 保障我院科研成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学院预防与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 凿、定性准确、程序正当、预防为主、惩教结合的原则,建设集 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学院教职工及以学院 名义从事科学研究活动的各类人员,在学术研究、艺术创作、产 品开发、成果转化、实践展演等相关科研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国家 法律法规、学院规定及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五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处理学术不端行为事件的仲裁机 构。学术委员会办公室 (科研产业处) 负责具体组织开展学术道 德和科学研究的宣传教育,以及对学术不端行为举报的受理等相 关日常工作。

第二章  学术道德与科学研究行为规范

第六条 科研人员在从事学术研究、艺术创作中应恪守学术诚

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 一)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德,保守有关秘密。

() 遵守诚实原则。在科研成果研究过程中,必须实事求

 

() 尊重知识产权。尊重他人著作权,遵守学术论著引文 标准,通过引证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和合法权益;尊重合作者的 能力、贡献和价值取向,署名位次必须符合自己的实际贡献等。

( ) 遵守声明与回避原则。在研究、调查、出版、 向媒体 发布、提供材料、评审等活动中,与其中某组织和个人有直接、 间接或潜在利益及冲突关系的,有义务主动声明,并申请回避。


 

 

 

第七条 吉林艺术学院院名、院徽系学院无形资产,任何单位 和个人在使用前,均应履行申请审批程序和使用授权。未经学院 批准和授权而擅自使用院名、院徽均属侵权行为,学院保留诉诸 法律的权力。

第八条 执行学院资助、委派的科研任务或者利用学院的物质、 资源、技术条件所开展的科研活动及形成的科研成果,须严格遵 守《吉林艺术学院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实施办法》、《吉林艺术学 院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试行)》等文件规定,不得以任何 形式侵占或损害学院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学校无形资产或有形资 产,以学校下设单位或教师身份的名义私自签订任何合同。

第九条 使用他人文献资料类科研成果,如论文、著作等,须 遵守学界通行的学术引用规范,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 为原则。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是否发表, 无论是纸质或电子文本,均应详加注释;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 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凡转引文献资料,应如实 说明;参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或受他人成果启发而未直接使用 他人成果,也应做出说明并列出参考文献;完全没有阅读过的文 献不能列入参考文献;所有引文均须认真核对。

第十条 使用他人非文献资料类科研成果,如艺术作品、文化 创意等,须在如实、详细阐述成果用途、使用方式的前提下征得


 

 

 

成果负责人的书面授权,未经授权,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使用 人科研成果。

第十一条 科研成果要真实署名,合作作品应按照在科研成果 产生过程中所做贡献大小确定署名的先后,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 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作品负责人 (第一作者和 通讯作) 应对作品整体负责。

第十二条 发表科研成果应实事求是地陈述研究者本人的工 作结果,不得对结果和数据进行主观的任意取舍;不得夸大研究 成果的技术含量、学术价值、经济或社会效益。科研成果发表、 发布应通过正常渠道,如经国家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的学术期 刊、有良好声誉的出版社、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 验收等。

第十三条 学术评价须坚持程序公正、标准合理。在对个人科 研成果进行介绍、评价时,应坚持实事求是。受委托对他人成果 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正确行使 学术评价权力,在充分掌握国内外相关材料、数据的基础上,做 出分析、评价和论证。评审意见应措辞严谨准确,慎用“原创” “首创”“首次”“国内领先”“国际先进”“国际领先”“填 补重大空白”“重大突破”等词语

第十四条 在参加各类评聘、申报时,要确保学术经历、科研 成果、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与准确性。


 

 

 

第十五条 对应经过学术界严格验收和鉴定或可能形成一定 社会影响的科研成果,在论证完成后,需经科研产业处批准,方 可向新闻媒体公布。

第十六条 倡导学术争鸣,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由 讨论、相互交流与学术争鸣。学术批评应该以学术为中心,以文 本为依据。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 任。被批评者有反批评的权利,但不得对批评者压制或报复。

第十七条 他与学术道德和科学研究相关的行为规范。 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八条 个人或组织都可以针对涉及我院的学术不端行为 向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举报,应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 符合下列条件:

( 一) 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 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 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 应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 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我院的学术不端行为,以及经自查发现 可能存在的学术不端的行为,应及时主动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 出受理决定,并通知实名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对匿名举报的,不承担告知义务。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受理举报后组织开展调查,就举报 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的基础上,作出是 否开展调查的决定。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将告知实名举报人 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启动正 式调查程序。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决定进行正式调查的,应当通知被 举报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根据情况通知项目资助方。

第二十三条 针对处理的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学术委员会 办公室负责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 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调查人员与被举报人存在合作 研究、亲属等密切关系的,应予回避。

第二十四条 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 积极配合调查,如实回答询问,出示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 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五条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法律纠 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 决后重启调查。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 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 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 查报告中须针对各责任人所发挥的作用,厘清责任,分别作出准 确结论和处理建议。

第二十七条 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坚持保密制度,接触举报材 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 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四章 认定与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对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并召  开全体会议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 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

第二十九条 经调查,在学术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即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 一) 擅自使用学院名义从事科研活动,对学院社会声誉和 经济利益造成负面影响的行为。

(二) 未将学院资助、委派的科研任务,利用学院的物质、 资源、技术条件所开展的科研活动及形成的科研成果纳入学院管 理的行为;将职务成果以非职务成果形式申请或未经学院许可将 职务成果据为己有,擅自转让、变相转让以及许可他人使用,侵 占或损害学院合法权益的行为。


 

 

 

() 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抄袭他人作品,剽窃、侵占、篡改 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成果材料等; 在公开发表的作品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成果,或将他人的观点、 思想改头换面后据为己有,或直接袭用他人的作品框架与文字, 或将他人已发表、未发表作品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使用;发表论 著中使用的引文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未经 授权使用他人非文献资料类科研成果等行为。

() 不当或滥用署名。未参加实际研究、创作或者论著写 作,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通过权钱交易等不正当手段, 换取署名或改动署名顺序;未经合作者同意,以个人名义发表合 作研究成果;在各类科研活动中,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 在出版、发表或宣传成果时不如实注明本人在成果形成中的作用 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私自标注资助基金项目等行为。

() 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 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推荐信及其他学术能力证 明材料;在学术成果统计和申报中,虚报、假报自己的研究成果 随意提高科研成果档次、夸大成果价值、抬高自身学术地位。

() 参加项目评审、评奖、职称等学术评定活动时,利用 职务之便收受参评人礼金,或故意对他人进行不当评价、虚假评 价等影响评审结果的学术腐败行为。


 

 

 

() 学术论文一稿多投,或将内容无实质差异的成果变相 重复发表;另有约定需要再次发表的,未详加注明。

() 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未经过学院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 证的重大研究成果的行为。

(九) 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或学院有关保密规定, 对外泄露应保密的科研成果或事项。

() 编造或夸大经费预算、研究计划、预期目标、研究成 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等骗取经费、设备和其他支持条 件等科研资源,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十一) 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三十条 侵犯他人著作权、名誉权的人员,构成触犯国家法 律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条款,追究行为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但尚未构成违法行为的, 根据认定结论,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或提出处理建议:

( 一) 批评教育。

() 通报批评。

(三) 追究对学院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失。

( 四) 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撤销学术奖励、荣誉 称号,并在三年内取消申请资格。


 

 

 

() 涉嫌违纪违法的,学院纪委依规依纪依法作出相应处 理。

() 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第三十二条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 减轻处理:

( 一) 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

() 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

( ) 其他可以减轻处理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加 重处理:

) 藏匿、伪造、销毁证据,干扰、妨碍调查工作。

(二) 打击、报复举报人。

() 威胁、诽谤、恐吓调查人员。

( 四) 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处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并通知被举报人 和举报人。如被举报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书后 5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有权要求重新审议。学术委员会办公 室收到异议或申诉后,于 15 日内作出是否复核的决定。决定复 核的,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可以另行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复核的,


 

 

 

应当通知异议人或申诉人。异议人或申诉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 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且未能提供新证据资料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五条 对受举报但经调查核实确认无违反学术道德规 范的当事人,要在相应范围内予以澄清,恢复其名誉。

第三十六条 学院严肃查处借学术道德问题诽谤、诬告他人 的行为,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不属于学院人员的, 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吉林艺术学院赴农安、梨树...

2019年4月18日至4月25日,我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办公室...

2019-04-26

著名青年钢琴家张佳佳副教...

4月13日上午,青年钢琴家、中央音乐学院声乐歌剧系副教授、钢琴艺术指导...

2018-04-13

著名音乐评论家景作人受邀...

4月12日上午,著名音乐评论家、音乐学家、中央歌剧院中提琴演奏家景作人...

2018-04-12

新媒体学院微电影《殇夜》...

2017年12月,微电影《殇夜》荣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题电影征集展...

2018-04-02

新媒体学院举办“网红经济...

3月28日下午,我校新媒体学院媒体策划专业邀请恒裕文化传播创始人、CE...

2018-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