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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艺术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2021-11-25 来源:科研产业处 浏览量:1269


吉艺发〔2021〕37号

吉林艺术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吉林艺术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充分调动学院科研人员积极性,激发创新创造活力,促进学院科研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实施方案》(吉科发政〔2019〕16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科研经费的管理按照科研活动规律和财政预算管理要求,以科研活动实际需要为遵循,不断规范管理,改进服务质量,同时应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相关规定执行,各类科研经费全部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单独立项,独立核算,高效合理使用。

        第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坚持“择优支持、规范管理、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科研经费来源与支持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纵向科研经费是以吉林艺术学院名义取得进入学院财务账户的科研经费,主要包括国家有关部委,省、市各级政府及厅局级单位批准立项的科研经费及学院给予的配套经费。

        第五条 项目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家级项目。经由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办公室、教育部、文化部及各部委批准的项目,学院提供1:1配套支持。(国家艺术基金项目另行规定)

    (二)省级项目。经由吉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办公室批准的项目、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学院提供1:1配套支持;吉林省教育厅、文化和旅游厅、长春市社会科学院批准的项目,学院提供1:0.5配套支持。(不含省文化发展基金项目)

    (三)平台基地项目。由学院承担的国家平台基地项目、省级及省级以上协同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科研平台项目,学院按阶段性工作及所承担相应科研项目从预算经费中给予相应支持。

第三章 科研经费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学院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院长对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分管科研、财务工作的院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使用分工负责。科研产业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资产管理处等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有效行使。

        第七条 科研产业处负责科研项目的计划管理、合同管理和结项管理,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合同书和项目预算开展科研工作,监督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八条 计划财务处协助科研产业处完善院内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结算报销等工作,审查项目预算和决算,指导项目负责人在其权限范围内科学、合理的使用科研经费。

        第九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对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审批采购方式,并对所形成的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归档等环节进行管理。

        第十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涉及国际合作与交流的业务办理审批和报销原始凭证审验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 各分院、部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同时须配合学院相关职能部门监管科研经费的预算与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者,对项目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应按照项目相关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项目合同书和预算要求使用经费,确保项目经费支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规范性,并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学院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院拨经费严格针对本院教职工的科研活动进行资助,如教职工与学院人事关系变更,自其解除人事关系之日起,学院即解除对其科研资助责任。除该教职工名下的各类纵向项目、横向项目获得的上级资助经费、个人自筹经费、横向合作经费等正常列支外,其名下院拨科研经费对已结项的科研项目中已配套经费不允许带出(已支付的不再收回);未结项的科研项目,在完成项目研究过程中,若以吉林艺术学院作为第一署名单位所发表的相关成果,可继续使用配套经费,剩余经费全部收归学院财务所有。

        第十五条 由外单位调到我院工作的正式职工,将本人所负责科研项目带到学院后,若以吉林艺术学院作为第一署名单位所发表的相关成果,考虑按照原项目支出进度比例,参照第五条原则,予以部分配套。

第四章 开支范围

        第十六条 经费开支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分为三类具体如下:

    (一)设备费

            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的专用仪器设备和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设备购置参照《吉林艺术学院物资采购实施细则》程序办理。

    (二)业务费

        1.材料费:项目研发中购置的专用软件,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以及采购、运输、装卸、试制、整理费用等。

        2.资料费及数据采集费: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音视频、资料数据、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打印、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音视频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3.出版/宣传/知识产权事务费: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印刷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费等;

        4.燃料动力费:外地演出、采风、写生所用水、电、气、暖、油等;

        5.外协合作费: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按照合同约定委托其他法人或者法人委托代理人完成指定工作所转至法人财务账户的科研经费。外拨经费按照合同约定的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同时提供国家规定的相应票据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经审核会签后,由计划财务处依据合同办理转拨手续。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要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项目负责人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同时保证收款方与项目负责人无亲属及直接利益关系。

    (三)劳务费

        1.劳务费: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费。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预算应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在编人员不得发放。

        2.专家咨询费: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支出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虚构人员名单、不得给本课题组成员发放,不得超标准发放。

        3.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田野采风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超过直接费用10%的,需对计划开展的会议、调研、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所需经费情况作出具体说明。在野外考察、心理测试、学术交流等特殊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务票据,由项目负责人提供照片、说明等佐证材料作为报销依据;不得列支非项目组成员相关费用。

        4.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以外的其他支出。包括燃料动力费、测试加工费、标书购置费、邮寄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培训费、场地使用费、相关税费等。

        二、 间接经费指项目依托单位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经费中列支的相关费用。间接经费核定比例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20%,实行总额控制,计提或支出全额须在预算范围之内。间接经费中绩效支出不设比例限制(院级项目不设置间接经费);间接经费分为两类具体如下:

    (一)消耗支出:主要包括依托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等。

    (二)绩效支出:绩效支出是指依托单位为了提高科研工作的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项目组科研工作量和产出绩效核算的人力成本费用,用于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其他成员的人工费,要与实际贡献挂钩,一次性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应根据项目研究的实际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规、真实地编制经费的预算和支出。严格执行有关科研经费支出管理制度,实行公务卡结算或通过银行转账结算,从严控制现金支出事项。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照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的预算比例执行,如在研究过程中需要调整,须经科研产业处办理相关手续。其中,研究项目的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剂。

        第十九条 项目涉及政府采购、设备购置及材料购买等事宜,按《吉林艺术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吉林艺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纳入学院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根据要求编制项目决算。严格按照学院财务部门提供的科研项目明细账,如实编报项目经费决算,经院内财务管理部门和审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科研部门存档。

        第二十一条 项目因故终止,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分院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报科研产业处,由科研产业处具体组织清査处理,财政拨付经费结余全额上缴相关部门,学院配套经费全额退缴。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结转结余经费的管理。在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经费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项目研究成果完成并通过审核验收前,需预留项目经费的10%作为结余经费。对按规定要求和时限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的科研项目,结余资金2年内按规定留归项目负责人使用,2年后未使用完成的由学院收回。项目执行到期,未能通过验收结项的项目,财政拨付经费结余全额上缴相关部门,学院配套经费全额退缴。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须对项目经费专款专用,自觉接受科研、财务、资产、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及时纠正。

        第二十四条 科研秘书为各单位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整、经费支出、项目资金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二十五条 学院科研部门和财务部门定期开展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跟踪问效,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将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纳入内部审计部门的审计范围,对科研项目实施年度审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吉林艺术学院科研产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吉林艺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吉艺科发【2018】3号)同时废止。

                                                                                                           吉林艺术学院

                                                                                                          2021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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