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艺术学院教师艺术创作与实践认定标准及审核办法(暂行)
2020-06-09 来源:科研产业处 浏览量:1504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教师科研能力和水平,明确我校教师艺术创作与实践的范畴与等级,完善科研成果管理与职称核定工作中科研方面的核定标准,特制订本办法。
一、艺术创作与实践成果认定
1、艺术实践活动的认定
艺术实践活动主要指我校专业教师个人参加或举办的舞台演出、艺术展演等各级各类艺术活动。
成果形式:
(1)教师参加的展演活动;
(2)教师个人或联合举办的展演活动;
2、艺术创作活动的范畴
艺术创作活动主要包括:
(1)教师个体性创作成果,如美术设计类作品;歌曲、舞蹈编导、剧本创作等;
(2)群体攻关的大型艺术创作,如美术和艺术设计类主题作品展;音乐类民族管弦乐、西洋管弦乐创作;戏剧与影视类、舞蹈类新剧目创作与演出;艺术传媒节目的创作和制作;文化与艺术产业创意策划等。
成果形式:
(1)教师艺术创作作品的展览、收藏、播映等;
(2)群体攻关的大型艺术创作成果的展演、播映等;
注:1.艺术创作作品的展览、收藏、播映,首场演展分值按固定分值计算,巡演分值减半,成员分值不变。2.依据作品的艺术创作性质,各分院依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的划分成员角色。
二、艺术实践与创作的审核范围及依据
1、教师参加的演展活动主要以主办单位级别进行核定,包括:
(1)国家政府机关主办的各级演展活动;
(2)经学校认可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主办的全国性专业演展活动;
(3)校级艺术实践与创作活动、经学校备案的其他院校主办的高水平专业性演展活动;
(4)受学校委托或代表学校参加的各类演展活动;
(5)经学校备案的赴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参加的演展活动(根据具体活动进行核定)。参加展演活动以政府公函、演出节目单、展览参展证书与作品集为认定依据。
2、教师个人或联合举办的演出、展览以演展场馆进行核定。举办演展活动以演出节目单、展览作品集、活动邀请函、海报等为认定依据。实践展演活动中本人角色由教师所在分院进行认定。
3、活动范畴根据主办单位及赛事的水平、影响力、专业性等因素进行核定,包括:
(1)国家、省部、厅局教育文化及相关主管部门、各级文联及所属协会、学校主办的各类活动;
(2)经学校认定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主办的全国性高水平艺术活动;
(3)艺术创作作品、音像制品出版需为国家正式出版物,作品发表需为专业刊物,根据出版社及刊物类型进行核定,以正式出版物发表的成果原件为认定依据;作品收藏根据收藏单位进行核定,以收藏证明为认定依据;作品播映需在市级以上(含市级)电视台、电台播出,以电视台、电台播映证明为认定依据;大型艺术创作作品的演展根据演展场馆及活动性质进行核定,以政府公函、演出节目单、展览作品集、活动邀请函、海报为认定依据。
4、其他
(1)赴国外、港澳台地区或参与非我校为主创单位的大型艺术创作和实践活动,需事先到科研产业处进行备案,再根据成果类别进行核定分值。
(2)以个人身份参加的商业性艺术实践与创作活动不予统计、认定。
(3)作品收藏只认定学术性收藏,商业性收藏不在认定范围内,收藏场馆为各级专业性美术馆。
学术性收藏分级与分值
参 加 展 演 活 动 |
演展活动等级 |
演出 |
展览 |
收藏 |
国家级 |
80 |
80 |
80 |
|
省部级 |
40 |
40 |
40 |
|
厅局级 |
20 |
20 |
20 |
|
校级 |
5 |
5 |
5 |
注:国外演出活动依据主办方级别而定。
举办个人或联合演出、展览分级与分值
演展场馆等级 |
演出 |
展览 |
国家级场馆 |
80 |
80 |
省级场馆 |
40 |
40 |
校级场馆 |
5 |
5 |
三、评审细则
1、科研产业处仅对教师本专业领域内的科研创作成果及活动进行打分,非本专业领域或与我校科研工作无关成果不予核定。
2、为本专业领域内展演活动作出贡献的教师(展演工作人员),以节目单、材料册作为艺术创作或参与活动佐证,评分标准参照成员分值,该项评分佐证材料截止日期为2020年1月1日。
3、参评教师需填写《吉林艺术学院职称评定科研与艺术创作成果核定表》并制作提交佐证材料册,由科研产业处对其科研成果进行最终核定。
4、艺术展演、学术交流需在吉林艺术学院科研产业处进行备案,未备案活动不予核定(2020年1月起执行备案原则,该日期前相关活动依旧制度执行)。
5、《吉林艺术学院职称评定科研与艺术创作成果核定表》核定总分,以科研处最终数据为准,其中一、二、三、四、五、七项为科研处核定,第六项由分院核定评分,科研产业处进行合分。以上文件内容最终解释权归科研产业处所有。
吉林艺术学院
2020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