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项目 Notice of scientific research

首届长春君子兰文艺奖评奖 细则

2012-09-19 来源:科研产业处 浏览量:2952

根据市委、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印发<长春君子兰文艺奖评奖办法(暂行)>的通知》(长办发〔2012〕15号)文件规定,特制定如下评奖细则。


第一章 评奖宗旨


 

第一条 长春君子兰文艺奖是由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以长春市人民政府名义颁发的长春市文艺最高奖。


 

长春君子兰文艺奖评选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经济文化建设的战略部署要求,引导和激励广大文艺工作者遵循“二为”方向、“双百”方针和“三贴近”原则,创作生产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相统一、在市内外传得开叫得响的艺术精品,培育和推出更多优秀文艺人才,推动我市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大发展大繁荣。


 

第二条 长春君子兰文艺奖评选要坚持“科学民主、公开公正、严格标准”的原则,尊重艺术规律,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性。要以对党的文艺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精心组织,认真评审,严肃纪律,确保质量,使评奖结果经得起群众的评判和历史的检验。


 

第三条 按照《长春君子兰文艺奖评奖办法(暂行)》的规定,每三年评选一次。设“作品奖”“成就奖”“贡献奖”“新星奖”,首届增设“荣誉奖”。


 

第二章 评选要求


 

第四条 评选对象与范围:


 

1、凡长春市内(含驻长部队及高校)集体和个人创作的艺术作品成果,包括文学、戏剧、影视剧、广播剧、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曲艺、摄影、民间文艺和文艺理论等12个艺术门类,均可参加评奖。


 

2、参评“作品奖”,原则上是在前三个年度(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发表、展览、演出和播出的作品。


 

3、参评“荣誉奖”应是在2000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获得过国家级奖项的作品。


 

4、集体创作的作品参评,须经主要作者、主创人员同意后署名申报。与市外人员、单位联合创作的作品,可由我市主创人员或单位申报。


 

第五条 参评条件与标准:


 

“作品奖”的参评作品,应是在评奖届期内发表,我市拥有著作权的各类优秀文艺作品。作品应具有深刻的思想内容和鲜明的时代精神,在艺术形式上有所突破或创新,在我市文艺中具有代表性,在全国有一定影响。


 

“成就奖”的参评者,应是在文艺创作方面具有突出成就,在艺术形式和表现上有所创新或发展,有重要贡献或独特价值,在我市具有代表性,获得过多项国家或我省重要文艺奖励荣誉,在全国有一定影响的德艺双馨的文艺家。


 

“贡献奖”的参评者,应是评奖届期内为促进长春市文化艺术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


 

“新星奖”的参评者,应是评奖届期内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我市各艺术门类创作生产中涌现出的,具有发展潜力和培育价值的文艺新人。


 

“荣誉奖”的参评作品,应是在本世纪内获得过国家级奖项的作品


 

第三章 评奖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长春君子兰文艺奖评选委员会为评奖活动的领导机构,对评奖工作进行具体指导,审定评委会名单、评奖规则和终评结果。评选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市委常委、宣传部长担任,市委宣传部分管部领导、市文联、市文广新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有关单位同志为副主任委员。委员由各相关单位人员组成。


 

长春君子兰文艺奖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委宣传部文艺处,负责评奖活动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根据各艺术门类的专业特点,设各专业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初评结果的审评。各专业评审委员会分别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4人,委员10人以内。分别邀请著名专家担任主任委员,选定省内知名艺术家、评论家及有关单位从事文艺创作、管理方面的同志担任副主任委员和评委,同时适当邀请部分基层文艺工作者、群众代表参加评选工作。各专业评审委员会人选由市评选委员会办公室从长春君子兰文艺奖评审专家库中遴选,由长春君子兰文艺奖评选委员会发聘书和邀请函。


 

第八条 由各相关部门及各艺术家协会设立各专业初评小组。按艺术门类分设12个初评小组,各设组长1人、副组长2人、成员若干人。初评小组成员组成要求:


 

1、初评小组成员从由各艺术门类专家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长春君子兰文艺奖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选。

2、在同一艺术门类初评小组内同一部门、单位的评审人员,不得超过2人;

3、凡申报作品的人员,不再聘任为本届评审小组成员。

4、初评小组成员报经市评选委员会同意后聘任。


 

各初评小组按照市评选委员会的要求及评奖《细则》的规定,负责完成各艺术门类的初评工作。


 

第四章 评奖程序与方法


 

第九条 申报。市直各部门和单位、驻长部队及高校可直接向各艺术门类初评小组申报。各县(市)、区及各大企业文联负责组织各县(市)、区、各单位的申报工作,报市评委会办公室,由办公室按艺术门类送各初评小组。

申报奖项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审核推荐。


 

各单位须按规定时间将申报表及有关资料(统一用A4        纸)报送(详见各艺术门类评选细则报送要求),各初评组对参评者进行参评资格审核。


 

第十条 初评。初评小组对申报作品进行审议审评,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评选出各艺术门类推荐的初评结果按顺序报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终评。市评委会办公室组织各专业评审委员会对初评结果进行审查、复评,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产生评选结果,提出获奖建议名单。


 

第十二条 审定。由市评选委员会对各专业评审委员会审评的获奖建议进行讨论,审议通过获奖作品名单。


 

第十三条 评定结果在市直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由市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并由市评委会研究作出处理意见。


 

第五章 相关事项


 

第十四条 长春君子兰文艺奖为市文艺政府奖,由长春君子兰文艺奖评奖委员会代表市委、市政府颁奖,向获奖者颁发获奖证书、证书副本和奖金。证书副本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 获长春君子兰文艺奖的所有奖项,均可作为业绩考核和人才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参评作品获奖后,相关资料收入长春君子兰文艺奖档案库,由市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存档管理。


 

第十七条 长春君子兰文艺奖的命名、标识及相关奖牌、奖杯、证书的图样由市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制作并拥有版权。


 

第十八条 为确保评奖质量,设立长春君子兰文艺奖评选工作纪律监督组。


 

第十九条 评选结果公布后,如发现获奖作品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等问题,取消其获奖资格,收回已颁发的证书与奖金,责任人五年内不得参与评选。


 

长春君子兰文艺奖评选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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