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艺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2016-09-01 来源:科研产业处 浏览量:164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建设国内一流的高水平综合性高等艺术学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吉林艺术学院学术委员会是由专家学者代表组成的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领域重大事项的决策、审议、评定、咨询 等职权,充分发挥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有关学术事项上的重要作用。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旨在实现教授治学,尊重学术自由,发扬学术民主,鼓励学术创新,推动学术进步,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和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领导职务的人员组成,设委员15-17人。委员由各教学单位和学校分别推荐,全体教授投票产生。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党委会审议,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由校长聘任。
第五条 学校按学院或学科设学术分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一般设5—7人,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主任委员由专业领域内具有影响力的教授担任,委员由具有教授职称的教师担任,特殊情况下,可由具有突出学术成就的副教授担任委员。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保持学科、专业的平衡和委员的代表性,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顾全大局、治学严谨、公道正派、坚持原则;
(二)学术造诣高,在学科专业领域内具有公认的学术声誉和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院建设发展,具有参事、议事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56周岁。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校长批准,不再担任委员:
(一)本人主动提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二)因身体、年龄及工作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
(三)怠于履行职责(连续三次非正当理由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或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
(四)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出现学术不端行为;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委员可连选连任,但最多不超过两届,连任委员人数不超过上届委员总数的2/3。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可成立常设性的或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代表学术委员会处理相关业务或学术问题。临时性评议组、评审组可聘请校外专家参加。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科研产业处,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科研产业处处长兼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科研创作规划;(二)审议教学科研创作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
(三)审议学位授予标准;
(四)审议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
(五)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
(六)评定教学、科研创作成果和奖励;
(七)审议学校申报的重大个人学术荣誉;
(八)评定和验收学校设立的教学、科研项目;
(九)受理学术争议,接受学术道德问题的投诉与调查;
(十)审议或评定学校认为需要审议或评定的其他学术事项,以及按照国家或学校规章制度应当进行审议、评定或咨询的有关学术事项。
第十二条 学术分委员会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指导和监督。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年召开两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校长或1/3以上学术委员提议,也可召开学术委员会。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重大事项审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学术问题上,注意尊重少数人的意见。学术委员会会议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做出表决。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可由主任委托副主任委员代为主持。
第十六条 同一事项在同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不进行第二次表决;学术委员会认为需表决的事项存在尚需调查的问题,经半数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可以决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当事人或专家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遇有特殊情况,学术委员会有权聘请校内外专家组成临时调查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为学术委员会决策提出建议。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应遵守如下纪律:
(一)对学术委员在委员会议中发表的涉及学科、个人和相关单位的言论应严格保密;
(二)审议学术委员会相关事项与委员有直接利益关系或与委员有配偶或亲属关系时,该委员应回避;
(三)学术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向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能委托其他委员代投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适用于吉林艺术学院学术分委员会。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